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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
是一个地方迸发的榜样力量
需要每一个人共同参与
什么是见义勇为?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算见义勇为?
如何申报见义勇为?
……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救、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一)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是好人好事,但并非所有的好人好事都属见义勇为行为。一般的好人好人好事范围较广,例如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尊老爱幼以及给灾区捐款、资助贫困儿童等有益于公共的事都属于好事,而见义勇为人员行为应该是超乎一般水准之上的好人好事。大部分见义勇为行为对行为主体具有相当的客观危险性,他们在危急时刻需要有超乎常人的勇气,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这种突出表现并不是每个人能做到的,所以见义勇为行为包含在好人好事中但又别于一般好人好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
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
让我们一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不断汇聚向上向善力量
(来源:罗山县见义勇为协会 编辑:陈逸君 审核: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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