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词多认为其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少数案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出台后,对“见义勇为”重新加以了明确。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183条: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的一种请求权。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是向全社会传递乐于助人、善人善举受到法律保护的信号,同时也明确了侵权人及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更好的保护了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法典》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体现。(来源:固安警方 编辑:陈逸君 审核: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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