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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严查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2014-11-14 07:09:5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01次 评论:0

宿迁市区将严查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积极参与市区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打造绿色交通出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按照市政府《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公安交警部门自11月1日起至年底在市区开展大气质量提升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力争实现到2014年底老旧机动车淘汰7409辆的任务;主城区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全覆盖;确保限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车辆及驾驶人处罚到位;联合环保部门针对市区“冒黑烟”车辆开展专项整治,确保高污染车辆整治取得实效;配合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加大工程运输扬尘治理力度,确保渣土、商砼车无抛洒滴漏行为,沙石运输车飘散载运物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的整体目标。

强化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管理

限制通行区域较以往有所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扩大至东至东外环(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西至通湖大道(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合围区域。

联合环保部门适时开展统一行动。联合环保部门,组建执法小分队,适时通过在宿迁学院、环保局、新宿迁中学、宿豫区中医院4个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主要道路设置检查点,严查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严查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一律以违反禁令标志罚款100元、记3分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并按照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

启用监控抓拍执法。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11230辆“黄标车”将一律输入交通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系统自动比对,一旦其进入禁行监控区域,实现非现场执法,提升执法效率。

对违法案例实行曝光警示。主动与新闻媒体对接,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对查处的严重污染道路环境案件,除依法处罚外,要对企业(工地)负责人、车辆驾驶人进行约谈。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步伐

交警部门将严格控制车辆登记转入。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在新车注册、外地车辆转入等环节,对尾气排放标准不达到国Ⅳ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同时限制属老旧机动车范围的车辆办理转入或辖区内转移登记。

车主有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的新购车辆难上牌。在当事人办理车管业务时,核查当事人名下所有车辆信息,凡有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的,督促其按规定处理完成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问题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提高“黄标车”检测频率。2014年9月起,每季度对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进行1次环保、综合性能检测,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开展高污染机动车治理

开展排查摸底。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发现“冒黑烟”高污染车辆,掌握车辆底数、检验情况、所有人情况及运行规律。

开展尾气强制检测。对在排查中发现属专业运输企业(含非运输性单位)车辆的,一律汇总抄送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向有关企业、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参加强制性尾气检测,检测结果反馈至原抄送部门;凡属个人车辆的,由执勤民警直接下发尾气检测通知书,并告知车主将检测结果回执单于10日内送达执勤民警所在单位。

加强源头监督管理。对要求强制参加尾气检测的车辆,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供检测结果的,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通过车驾管系统进行锁定,暂停车管业务;对延期提供检测结果的,责令当事人到环保部门接受罚款处理。

突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重点

严格执行“三色管理”。按照“三色管理”有关规定,对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运行过程中未做到密闭运输、车身及牌照整洁或超载运输、抛洒滴漏造成路面污染的,一律不予办理禁区通行证,符合降级条件的,一律降级处理。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配合城管、住建部门深入市区各渣土、商砼运输企业、建筑工地,对场地无清洗设备、未落实门前保洁制度的,当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加大对工程渣土运输线路检查管理力度,对发现不符合要求上路的工程运输车一律查扣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

配合开展扬尘治理。按照市政府扬尘治理有关要求,以市区小杨庄码头等沙石装卸点为重点,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沙石运输车扬尘治理,凡发现飘散载运物造成路面扬尘的,一律按照规定进行联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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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车辆属于此次整治限行的车辆?

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谓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三种情况: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虽然有却是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虽然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是没有按照要求粘贴在规定位置。

2.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要哪些材料?

(一)第一个检验周期内核发所需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所需材料: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所需材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需经过市环保局批准);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在哪里?

领取环保标志是不收费的,但汽车尾气检测需要收费。我市检测机构的具体位置如下:宿迁市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与金鸡湖路交叉口西南);宿迁金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宿工业园区玄武湖西路28号);宿迁市路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双庄镇南红海路西侧宿迁国际汽车城院内);宿迁市全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城南路268号);宿迁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宿豫区顺河镇陆河村);宿迁金盾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市经济开发区宿豫区庐山路2号)。

4.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丢失怎么办?

先需要在当地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申明该车环保标志遗失作废,之后携刊登的遗失启事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我市任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保标志发放点填写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请表,带着表格到宿迁市环保局固辐气中心领补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最后再到环保标志发放点打印环保标志上的内容。(徐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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