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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调警示语烟企障眼法?
2012-02-14 21:17: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11次 评论:0

  中国烟草总公司近日下发调整烟盒包装标识力度的通知,要求加大警示语字号,并撤销英文警语。对此,控烟专家指出,烟草企业没有资格调整烟包标识,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修订。(8月14日本报A04版报道)

  修改烟盒标识是一件好事,但控烟专家为何不买账,反指这不是进步,更像是拖延。那么,该如何看中国烟草总公司此次调整烟盒标识的举动?我们的烟草包装标识如何才能更给力?何时才能与国际接轨?

  质疑

  岂能自查自定

  调整烟盒警示标识不能由烟草局自查自定。因为,烟草局自定调整标准不会从根本上解决标识问题。据了解,新包装标识要提交到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而担任审核工作的专家小组成员,是由国家烟草局自己选的专家,这完全是烟草局自查自定。这相当于烟草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难免有“护短”、“偏袒”嫌疑,这样很难保证他们做出中立的裁判。

  迫于舆论的压力,烟草局才不得不弄出个“加大警语字号”的调整,可是,这样的调整又有何实际意义?表面看来,此次调整烟包标识的力度看似比以往有了进步,但距离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却有很大的差距。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主任杨功焕表示,虽然取消了英文,但替换的警语与现在使用的警语大同小异,读起来依旧绵软无力,应该明确告知具体危害的健康提示,而不是泛泛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还有,我们的烟盒警示标志为何不能像国外那样多一些恐怖图片,外观漂亮得反而像礼品?如果我们的烟盒警示标识也像国外那样的话,恐怕吸烟的人会大幅剧减。这必将影响到烟草局的经济收入,这也许就是烟草局不愿让烟草包装与世界接轨的原因所在吧。

  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烟企,显然没有资格调整烟包标识。而且从国际上履约的国家看,没有烟草企业修订烟包标识的先例。所以,我们的烟盒警示标识的调整应该由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卫生部门来执行。很多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都是由卫生部门发布的,而在中国香港地区,烟包上明确印着“香港特区政府”的字样。为什么我们的油价能和国际接轨,而烟盒警示标识就不能和国际接轨呢?

  张成浩

  支持

  是进步不是倒退

  毋庸置疑,从法律角度说,烟草包装标识规定的调整只能由政府部门立法修改相关规定加以调整,烟盒标识规定的调整权在政府,而不在烟企,烟企无权对调整烟盒标识的规定。但是,不是说烟企一点自主权都没有,对烟盒标识一点主动权都没有,只要不违反政府的有关规定,烟企当然可以调整烟盒标识,这样的调整也不算违法违规之举。说白了,就是烟企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之内有权对烟盒标识进行调整,而无权调整烟盒标识的规定罢了。从这个角度说,烟企下发通知调整烟盒标识并不违法,也并非不合适。其实从烟企这次自调烟盒标识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社会不妨给予一定掌声,少一点骂声。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对烟盒标识的规定其实很落后,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对控烟效果很有限,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效果,不少专家学者早已提出要我国的烟盒标识规定与《公约》接轨,要尽快修改烟盒标识的规定,以提高控烟效果。从这个角度说,烟企自我调整包装标识,实际上也是这种呼吁下的一种先行尝试和变革。

  再者,从烟企自我调整烟盒标识的内容来看,调整内容比起现行的标识规定来说,实际上是向好的方面调整,在控烟力度上现在的规定要强一点。即使烟企自我调整后的标识,与《公约》的要求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但是也改变不了这样的自我调整是一种不小的进步的事实,而不是倒退,至少拉近了与《公约》的相关要求。就冲这点自我调整勇气,笔者认为社会就应当给点掌声。

  何勇

  分析

  越位和缺位

  一直以来,烟草的控制都给人不给力的感觉。相对于此前的控烟表现,此次烟草专卖局对烟盒包装的调整,给人以求变的感觉。这种变化当然首先体现在烟盒的设计上,尽管烟盒的包装并不能制止所有人吸烟,但是烟盒包装的信息却可以让一些人对吸烟的危害认识更清,因此加大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无疑是一种值得表扬的变化。同时,这种求变也体现在烟草专卖局的角色上,当他们意识到烟草包装需要改变时,这其实是一种态度的表达,这种表达并不能掩饰其从烟草获利的现实,但是至少传递出了应有的责任感。

  可遗憾的是,对于烟草专卖局的表现,包括专家在内的舆论并没有买账,甚至他们觉得烟草专卖局在做戏。因为,其调整的幅度离公众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距离。对于舆论的这种反应,有人会将原因归结为烟草专卖局调整幅度的不够,但在我看来,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调整主体的越位——作为烟草利益的共同体之一,烟草专卖局的调整是缺少说服力的。因为,在利益分配时,人们相信一个常识:利益回避原则。尽管,不排除有些利益往来者,在利益的影响面前也可以作出公正的分配,但是人们更相信第三方分配更接近公平。

  所以,无论烟草专卖局作出怎样的一个烟盒调整方案,公众舆论都可能反弹,反弹的原因可能不是反感于其调整的内容,而是质疑其调整主体的资格。如果,烟草专卖局不懂得利益回避原则,就难免给人瓜田李下的越位之感。当然,烟草专卖局也可能觉得冤,因为有越位的存在,就有缺位的存在,人们对于烟草专卖局调整烟盒包装的不满,其实也在间接表达着一种呼呼——呼唤政府的主管部门能够给出明确的规定,而不是由烟草专卖局“越俎代庖”。

  李劭强

  延伸

  打破利益潜规则  

  烟草的危害无需赘言。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5周年。我国承诺今年起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但是从各地禁烟现实来看,“禁烟令”并没有很好落实。在我看来,这除了执法人员与执法力度不够以外,也与烟草消费大环境有关。工信部将修改烟包标识的规定,采取图文并用的形式警示烟草的危害,将扭转现有警示标识控烟效果有限的现状。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是,烟草包装的警示作用有限,要真正履行控烟承诺,关键要打破烟草利益坚冰。

  在我看来,当前公共场所禁烟执行不力,除了烟草包装警示不力、立法缺位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烟草消费是不少地方重要的税收来源。针对政协委员“加大禁烟力度”的呼吁,国家烟草专卖局张保振副局长曾回应说“禁烟影响社会稳定”,为烟草行业的垄断利益辩护。在如是利益背景下,有的地方狭隘的创收思维作怪,一面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一面默许烟草广告。有的烟草企业还以助学为名利用希望工程打烟草广告。“烟草助你成才”,以烟草冠名的希望小学达17所之多就是佐证。禁烟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国承诺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工信部将修改烟包标识的规定,都传递出一种禁烟导向。但是,要真正达到禁烟目的。不在于怎么说,而在于怎么做。地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已经为统一禁烟立法积累了经验。而完善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是重要的步骤。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事情可做。比如,政府逐步摆脱对烟草财政的依赖,将为禁烟给力提供动力支持。再比如,加强财政预算约束,管住公款烟草消费腐败。

  叶祝颐

  追问

  为何不印“骷髅头”

  如果在烟盒上印上一个硕大的骷髅头,或者一个被烟熏得乌黑近乎腐烂的肺部,警示作用显然更大。这绝不是我们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国际法则。早在2007年9月,负责我国控烟宣传教育的卫生部社区卫生司健康教育处处长李新华就表示,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2009年1月所有卷烟制品包装要印上不低于面积30%,并且可轮换的健康警语,包括骷髅头像等警示图标。

  然而,直到今天,“骷髅头”警示图案也没有出现在我国的烟盒上。其原因据说是由于目前国内针对控烟图案还没有具体的计划,我们在长期研究中,给人的感觉是实现的可能性很低,况且现在烟草专卖局正在大力调整烟草企业结构,大规模扩张,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很多控烟举措目前只是在理论形式上,而没有实际上的措施。而根本的问题在于,将“骷髅头像”警示图标印上香烟包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最后决定,而国家烟草专卖局目前是政企不分,企业不愿意,他们自然也会不主动。

  周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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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评论 警示 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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