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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取弱智胞弟肾伦理法律都受困
2012-02-14 21:11:0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82次 评论:0

  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外,不得做任何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更不可能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一句话,只要古新莹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谁同意他捐肾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因为身患尿毒症,医院建议古新城做换肾手术。古家经“民主商议”,决定让最年轻、配型成功的四弟古新莹捐一个肾给古新城。但古新莹疑似弱智,需要先做鉴定。由于涉及医学伦理,院方对此表态谨慎,形势并不乐观。

  这起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争议,同情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各种非议之声的背后,乃是对捐肾者弱智的推断。如果鉴定结论古新莹为正常人,事件自然会有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人们担心的正是:假如他真是智障人呢?

  这样拟定性假设,的确触到了现实与人性、法律与伦理之间的隐痛。倘若是放在以前,无论是从挽救生命的立场出发,还是考虑一个家族的整体利益,家庭“民主商议”下的决定都具有无可非议的正当性。可是如今时代变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也发生了变化,法律意识的觉醒更是对此类行为发出了颠覆性挑战。

  果真是“老革命碰到新问题”。首先就伦理而言,虽然传统的家庭伦理观考虑更多的是整个家庭利益,必要时就要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但从人性原则出发,牺牲智障者权益去拯救他人的生命,已经经不起人道主义的质问。在我们所反复宣扬的人性精神中,正常人牺牲自己去拯救那些智障者,年轻有为的人牺牲自己去拯救老弱病残者,才是人性的光辉所在。这样的价值主流,早从29年前年仅24岁的大学生张华牺牲自己从粪坑中救出69岁老人,就开始形成了。如今,要反其道而行之,再现实的考虑也势必难逃不人性、不人道的大众责问。

  令人纠结的还不止伦理,更有法律这根“红线”。

  作为医院,考虑更多的不仅是公共舆论的质疑,而是法律的直接约束。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所谓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还需要智力正常无缺陷。如果古新莹经鉴定智力不如常人,即便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医院也不能为他做肾脏移植。很显然,作为目前我国规范器官移植的唯一全国性法规,这样的条款是无法用任何理由来抗拒的。

  或许有人认为,法律对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如果古新莹和他的监护人都同意还不能捐肾吗?答案也是否定的。要知道,监护人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法律明确规定,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外,不得做任何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更不可能处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一句话,只要古新莹不是正常人,天底下谁同意他捐肾都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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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弱智 胞弟 伦理 法律 受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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