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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惩恶扬善
2012-07-06 07:20:3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43次 评论:0

 关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用行动惩恶扬善
 

编者按: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诚信缺失、公德失范等现象,中央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严明纪律要求、整治不正之风,努力树立文明形象,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激发人们的道德自觉,树立有德光荣、失德可耻的理念。5月14日,中央文明委在北京召开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随后,6月18日至19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现场推进会,对加强道德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并总结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
  加强道德建设能够为人民生活提升幸福指数,为国家强盛提供精神力量。道德兴则民心齐,道德兴则国运昌。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过程中,人民群众热切呼唤良好道德风尚,人民群众中也蕴藏着道德建设的巨大热情。
  新疆文明网推出辛文明系列评论《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重在教育》、《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贵在行动》、《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作支撑》,向社会呼吁:道德建设是内化于心的养成工程,更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工程,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中。只有从教育入手,从身边做起,以法律为支撑,“积小德为大德,积小善为大善”,才能形成正确导向,形成和谐氛围,形成文明风尚。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重在教育
  尽管在经济社会急剧变化的今天,道德的传承有所弱化,“道德滑坡”也并非虚言,但是,中华民族从来不缺对诚信、善良、助人等美德的追求,历来有崇德重德、尚德倡德的传统,常言道,“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在全面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中,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道德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道德建设,根本性的手段是教育。这是因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着眼于人这一社会主体的内因,内因是变化和发展的根据,主体树立了远大的理想、崇高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就有了牢固的思想基础。古人言:“先教后诛”,道德教育搞好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就有了内在驱动力。
  加强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在以德育人。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自古以来十分注重道德的教化和养成,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曾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我们党无论是在革命、建设还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中,对道德教育都没有放松,社会的文明程度显著提高,这也成为我们不断赢得胜利、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宝。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刻变革,人们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趋势日益明显,主流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讲利益不讲道义、重能力不重品行的现象有所滋长。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社会道德为代价,道德教育在任何时候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道德教育的主题,融入到整个国民教育当中,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从娃娃抓起,用典型引路,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抓细节抓具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才能推动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更好地助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道德建设,根本方针是典型引路。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关键要从老百姓身边的典型出发,看得见、摸得着的榜样,可学可敬,自我教育更有效果。在这样的氛围和土壤中孕育的美德,更富有感化人心的力量,更能够焕发无声的感召力和强大的凝聚力。在人们越来越自觉的实践中,日渐升华为一种追求进步、崇尚文明的精神。这种精神,包含着当代公民具有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自主意识,表现为当代公民浓烈的人文关爱、国家情怀与自觉担当。这种精神,内化为个人品质,就是崇高的公民道德与良好的公民素质;外铸成社会力量,就是为他人奉献、为社会分忧、为国家尽责。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贵在行动
  当今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极大改善的背后,却普遍存在着道德失范的现象,这极大制约了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
  面对诸如奢侈腐化、贪污浪费、见死不救、假冒伪劣、不讲诚信、网络色情等“失德”、“缺德”的突出问题,百姓不堪其忧,政府深以为患。道德领域的种种弊病,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日常生活中,不时听闻道德滑坡、人心不古的抱怨和责难。可是,往往述说“失德”现象并为此痛心者众,而探究自己该如何行动以摆脱危机者寡。这确是当前道德建设面临的大问题。在外交场合,常有“听其言、观其行”的说辞,其意在敦促对方拿出实际行动来兑现某种承诺,也表明凡事“做”比“说”更重要。
  既然道德滑坡是由某些人的“做”所致,那么,道德建设欲见成效,也就不能仅限于“说”,关键恐怕还是要靠“做”,即重在行动,重在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从我做起。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生在世,必然要受到规范,必须遵守规范,不能为所欲为。显然,道德堪称最重要的社会规范。每个人都离不开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道德规范作用于人的强弱,决定着道德水准的高低,也反映着文明程度的高下。
  道德是名词。其实,它还是个动词,是“道”与“德”的统一。“道”有道路、道理等含义,泛指对人的规范;“德”与“得”相通,指获得、得到,泛指恪守、遵从。如此说来,道乃规范,德是对道的追求与遵从,人人有德(得道)而不失德(失道),方能体现以道来规范社会人生的意义。所以,道德建设,既讲他律,更重自律。而道所以能律人,有德(得道)最为关键。孔子讲:“克己复礼为仁。”这里,“克己”是道德前提,“复礼”是道德结果,二者都是对人有所行动的要求,强调了道德重在行动的内涵。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贵在行动,就是要抓“立德”。必须站在促进社会进步和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梳理并强化普遍的道德规范。要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一方面,不仅要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而且也要明确提示人们怎么做才是对的,要告诉人们正确的途径和方法步骤,用完善的规范规则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对非道德的行为保持一种压力,甚而进行必要的惩戒,意在匡正人们的言行,使之符合道德要求。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贵在行动,就是要抓“德行”。有了规范就有道德吗?恐怕还不够。还要看这些规范能不能见诸人们的行动。既然道德是对人的约束,讲究自律与他律,那么,道德建设其实主要是看应该做的你做得怎样,而不该干的你是否做到了坚决不干。我们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其一,当然是要引导人们都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让每个人都最大限度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其二,则是要求人们坚决不做有违社会公德、有悖职业操守、有损亲情孝道的事。“有为”与“不为”,都是“德行”(行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贵在行动,就是要抓“崇德”。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一针见血地揭示了“有德”、“无德”皆取决于人心自律的得失。一旦道德规范不再是人们自觉遵从的戒条,人们对做了“失德”、“缺德”的事便不再感到耻辱和羞愧。倘若人们普遍缺失荣辱观、羞耻感,那所有的道德规范甚至法律规章都不会对人发挥的引领和制约作用,人们不知悔改为何物,对“失德”和“违法”的行径也会变得麻木不仁。所以,加强道德建设,抓“崇德”才是抓根本。只有人们真正把遵守道德规范作为立身之本,作为高尚的人格标杆,时刻提醒自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我们社会的道德文明之花就会灿烂绽放,永不凋零。
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作支撑
  道德建设为人民生活提升幸福指数,为国家强盛提供精神力量。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除了要运用教育的手段和以实践来推动外,还必须要有法律作支撑。只有借助法律手段,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道德实践活动才能真正具有刚性,也才不致流于形式。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了各类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经济领域的“毒奶粉”“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政治生活领域的权钱交易、政绩造假等腐败问题;科学研究领域的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造假问题;社会生活领域的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等道德缺失问题。这些问题破坏了社会秩序,分解了人们的社会信任心理,扰乱了人的心灵宁静,削弱了人民的幸福指数,对我们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杀伤力。对这些社会道德乱象的治理,必须要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好法律对道德的守护作用。
  法律对道德的守护,是法律价值的体现。法律运行的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显然,无论何种类型的法律价值,都不可能与道德价值无涉。众所周知,多年来,我们对酒驾这种严重的败德行为进行过多种形式的教育,但收效甚微。汽车大量进入家庭和一些商人、官员有了驾照,光靠说教,酒驾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情况马上就有了好转。可见,法律在治理道德失范、败德等不良行为中的作用是多么的有效。
  试想,在经济领域,如果我们的法律能让制造“毒奶粉”“染色馒头”的人倾家荡产,锒铛入狱;在政治生活领域,如果我们的法律能让政绩造假的官员得不到提拔,让搞权钱交易的官员得到应有的惩处;在科学研究领域,如果我们的法律能让学术造假的人抬不起头来;在社会生活领域,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对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冷漠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我们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就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毋庸置疑,惩恶是扬善的基础。道德的软规需要法律这个硬规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呵护。如何发挥好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使法律更好地守卫道德, 首都师范大学王淑芹教授给我们提了三个好建议:
  一是健全和完善对有德者道德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降低道德风险,增强人们追求道德的行为动力。
  二是建立和完善对诬陷者的惩治制度,严厉打击风险转嫁的以怨报德的无耻行为。
  三是司法判决既要合乎法理,也要合乎伦理。在这里我借王淑芹教授的观点给大家多说几句。“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多起道德冷漠事件,与“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鹤案”无不相关。现实生活中司法判决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精神背离的鲜活实例,对社会成员道德追求的消解,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活动中,一定要强调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的道德性,不要把法律的工具价值目的化,避免法律与道德反目的现象。恶行合法化必会摧毁整个社会道德。法律唯有守卫好道德,社会上才会形成普遍的良善道德。”在这一点上新加坡的一些做法给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做出了非常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来源:新疆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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