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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2022-12-08 09:06:55 来源:速新闻 作者: 【 】 浏览:1599次 评论:0
 (速新闻记者 王国康)12月7日,记者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宿迁市教育局、宿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宿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教育阶段军人子女优待政策。
 《办法》所称的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因病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对残疾军人的子女、解放军(武警)现役边防指战员(配偶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减半收取保教费。烈士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就读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应减免50%以上的学费。
  对于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办法》规定,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在父、母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各功能区),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一至六级残疾等军人的子女,安排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关于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优待,《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就读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区会商确定,统筹安排。符合优抚条件的军人子女,在市相关功能区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确需跨区、功能区入学的,按照“一人一议”原则,由市、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商,统筹安排学位。
 《办法》规定,军人子女参加中考时,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因公牺牲、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等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不满1年和跨地级以上交流不满1年的军人子女,驻宿部队及宿迁籍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2%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时按相应比例给予降低分数录取优待。(来源:速新闻 编辑:陆启航 审核: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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