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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普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果很严重
2022-04-06 19:16:38 来源:速新闻 作者: 【 】 浏览:791次 评论:0

新闻记者 仲文路)4月6日,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发布《警情通告》称,2022年4月3日,宿迁市宿豫区在隔离点核酸筛查中发现张某某(男,48岁)、王某某(女,51岁,目前二人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张某某、王某某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宿豫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但张某某与王某某因不遵守防疫规定,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希望广大市民知法守法。

 

  刘录分析:如果行为人故意隐瞒、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上述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具有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严重危险的,应予追诉。

 

  刘录说:“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应该自觉遵守和支持疫情防控的决定,加强疫情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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