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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2012-06-15 06:45:1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05次 评论:0

 宿迁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江苏省广告条例》和《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订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宿迁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幔、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等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第五条立杆式灯箱、落地式灯箱广告的设置
  (一)在道路人行道、绿化隔离带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灯箱广告,其间距、规格、定位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广告间距为25—40米;
  2.道路红线在20—40米的,广告间距为20—35米;
  3.商业区广告可适当加密;
  4.立杆式灯箱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地段可适当放大;要和路面宽度相协调;
  5.落地式灯箱广告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度3米、宽1.5米,离地面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5米;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地段可适当放大;
  6.灯箱柱脚退让路牙的距离应在0.35米—0.7米之间,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过路牙;
  7.人行道宽度小于5米的,一般不得设置垂直式落地灯箱广告,可设立平行式落地灯箱广告。
  (二)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第六条大型落地式广告牌的设置(不附着于建筑物)
  (一)应设置在开敞地段,视角效果顺畅,不得遮挡主要街景街貌,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高度应小于l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设置独立式大型广告牌,规格一般不大于高6米、宽18米,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工程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三)施工工地围挡需要设置大型牌面广告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牌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街基地边长的2/3,其余部分应当按同等高度设置实体围护;
  2.每块广告牌规格宜按2∶1的比例设置;
  3.施工工地围挡应按设置牌面式广告数量的20%设置公益性广告内容。
  第七条墙面广告的设置
  市区严控设置墙面广告,经城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在城市集中商业繁华区域和商业街区设置少量的墙面广告;高层建筑消防登高墙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第八条公交候车亭(棚)广告的设置
  1.利用公交候车亭(棚)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棚)一并设计;
  2.不得影响候车亭(棚)使用、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3.候车亭(棚)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
  4.公交站台候车亭(棚)总面积的20%或20%的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九条高立柱广告的设置
  1.高立柱广告宜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得设置;
  2.高立柱广告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距城市道路、公路边不得小于6米,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米,立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一般为高5—6米,宽15—18米,高立柱广告间距一般不得小于400米,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2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立柱广告高度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4.高立柱广告可以采用双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支柱可以采用单柱式或多柱式,单柱式柱体直径应≥1米,壁厚≥1厘米,柱体颜色宜采用银灰色;
  5.高立柱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印章;施工结束后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资料;
  6.高立柱广告设计最大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使用年限内每年应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条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广告设置
  1.车头、车尾部(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2.车辆广告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第十一条拱门、气模、空飘广告的设置
  1.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
  2.应派专人看护,确保系留牢固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3.拱门、气模、空飘的固定绳索不得系于树木、路灯杆等绿化、公共设施上;
  4.不得设置跨路拱门。
  第十二条横幅、条幅、布幔广告的设置
  1.不得悬挂过街横幅;
  2.应固定牢固,保持崭新;
  3.不得悬挂在树木、路灯杆等绿化、公共设施上;
  4.布幔广告的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十三条户外宣传广告的设置
  1.要有符合设置规模的场地;
  2.不得摆放商品,不得搞商品销售;
  3.不得影响交通;
  4.不得采用流动宣传车形式进行宣传,单位自备车辆不得有超标噪音。
  第十四条扁担旗、彩旗广告的设置
  1.不得悬挂在树木、电力杆等绿化、公共设施上;
  2.设置在路灯杆上的广告,安装、拆卸过程中不得损坏路灯杆等,扁担旗与路灯杆固定点需使用扁铁卡箍且内加橡皮垫(不得使用螺纹钢卡箍),不得直接与路灯杆接触;
  3.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条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权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显示屏设施进行维护、清洗,其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外观干净整洁、屏幕显示功能安全、完好。
在商业区、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白天亮度值小于或者等于2000cd/ m2,夜间亮度值小于或者等于600cd/ m2;
  (二)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8:00 —18:00 时使用音量不得超过70 分贝(12 :00—14 :30 分应当关闭声音),18 :00—22 :00使用音量不得超过55 分贝,23 :00—次日6 :00应当关闭声音和视频,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遇中考、高考等情形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cd/m2。
  (四)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
  1.严禁设置的情形:
  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和商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沿街两开间及两开间以下的商铺;交通道口面向来车方向;其他涉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2.沿街三开间(10米)及以上单位(如银行、邮局等),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单体设置长度不得超过8米,设置高度不得超过0.4米;
  3.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m2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m2以内;
  4.字幕颜色宜减少使用红色;
  5.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
  1.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1米~1.0米;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3米;
  6.广告设施间距应不小于60米;
  7.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第十七条亮化要求
  所有户外广告(临时性小型户外广告除外)必须配置灯光,实施亮化。店招标牌应采用LED等节能型光源内置亮化;大型户外广告须设置投射灯,一般每2米一盏,每盏功率大于250瓦,投射灯外伸杆应选用不锈钢等防锈材料;所选灯具应高档耐用。
  第十八条安全要求
  1.大型户外广告一律要经过有资质部门进行结构设计,严格按图施工,严格质监、检测,确保安全;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3.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三年的,设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检测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并申请延期设置,未获许可的应当拆除;
  4.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5.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材质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应当体现高品位、高品质,鼓励采用多元化、科技含量高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按标准化、工艺化、规范化标准设计制作。
  第二十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一)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米范围内。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四)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不应在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3.不宜在道路绿化侧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使用期限
  1.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确定需拍卖户外广告的使用期限根据拍卖年限确定,其他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2.临时性小型户外广告一般使用期不超过7天,设置期限届满后2日内自行拆除;
  3.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六年;
  4.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一)本规定由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各县城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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