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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宿迁这30种烈犬禁养
2023-11-03 16:58:21 来源:宿豫发布 作者:陈逸君 【 】 浏览:871次 评论:0
致市民朋友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优美人居环境,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宿豫区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11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养犬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范围为宿新公路、宿沭线、张家港大道、雪峰山路、北京路以内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需拴养或圈养;

(二)要对犬只进行犬病免疫接种;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带犬只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等场所时应当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避开人群聚集区域;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车;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带牵领,束引带长度以不超过1.5米为宜,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八)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只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饲养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合理选择时段,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根据《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如果您是一位养犬市民,请您自觉遵守《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要求,即刻报经村(居)民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备案,并进行免疫注射。如果您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请您尽快将犬只送至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请务必拴养或圈养;如果您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了多只犬,逾期未送走的,犬类管理部门将收容或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请新闻媒体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

规范养犬行为,文明养犬,离不开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身边不文明养犬或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您全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报电话: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110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农村局:84281699

宿迁市宿豫区城市管理局:84468805  

 

宿豫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3日


(来源:宿豫发布 编辑:陈逸君 审核: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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